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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号文下发回购代持全面受限 金融机构含泪降杠杆

2018-01-05 10:33:46  一财网    参与评论()人

佘庆琪

1月4日,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共同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以下简称“302号文”),对债券回购和代持交易作出了明确限制。

302号文显示,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

另外,新规还对银行、券商等正逆回购余额作出了规定,并首次限制了券商自营业务的回购杠杆。交易员表示,这对部分中小券商的自营业务造成较大的冲击。

稳回购、降杠杆

对于银行的回购余额,302号文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的,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最新一期财务数据显示,在A股、港股上市银行中,江阴银行、张家港农商行、郑州银行、青岛银行和盛京银行通过正回购融入资金较高,这五家银行正回购占比均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80%。

值得注意到是,302号文还对逆回购余额,即银行通过回购融出资金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第一财经记者发现,在上市银行中,郑州银行、青岛银行和广州农商行超出了这一比例。

而对于非银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302号文规定,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的,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另外,公募和理财超过上一日40%,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超过上一日100%、私募性质非法人产品超过上一日100%的,也需要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中信证券固收组认为,302号文的出台是对2016年四季度国海证券债券代持事件做出的强力补丁,由于债券代持行为的普遍存在,债券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交易杠杆率无法得到准确计量,相应风险无法做到合理把握,表面上整个债券市场杠杆率较低,但由债券代持等实质加杠杆行为的存在,整个债券市场的真实杠杆率很有可能远远大于公开披露数据,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涌动。

债券代持、利益输送遭严查

对于机构间代持债券的行为,302号文规定,机构未经报备不得进行线下交易,代持全部归入买断式回购,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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