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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专家建议: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房地产税收调节权限

2017-12-28 09:33:11      参与评论()人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紧扣“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相应的政策应当抓住两个关键词:一个是“住”,另一个是“炒”。前者要“促居住、保基本”,后者要“抑投机、疏投资”。促居住、保基本,就是要明确居住优先、民生优先的政策导向,即:自住优先、新市民优先、低收入者保障优先、改善优先,从供给端构建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好住房发展的不充分问题;抑投机、疏投资,就是要落实中央提出的“注重抑制资产泡沫和防范经济金融风险”要求,围绕住房供应体系健全各项配套政策,坚决抑制投机炒房,从需求端解决好住房方面的不平衡问题。

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供应体系是住房制度的核心。以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为重要标志,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实现了福利分房到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转变,房地产市场初步形成,商品住房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到2016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6平方米,城镇住房水平得到较快提高。特别是,2013年以来,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成熟、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大力开展棚户区改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基本建立。到目前,住房总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户均达到1套房,住房质量也大幅提升,但住房的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部分居民特别是新市民的住房需求还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为此,特别需要进一步完善覆盖全体居民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需要将住房供应从过去的“两分法”过渡到“三分法”。即:在居民收入与房价矛盾突出的城市,住房供应从过去保障和市场的“两分法”改为保障、支持和市场“三分法”,在住房保障供给和市场供给之间增加有政策支持的“共有产权住房”,满足首次置业的“夹心层”住房需求。最终形成政府(或单位)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和个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私人拥有完全产权的私人住房组成的、相互衔接的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围绕这一住房供应体系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稳定社会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目标。

关键词: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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