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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明年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3)

2017-12-18 13:40:0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一财经记者此前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采访时了解到,贵州省在试点中,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管辖。成立了市、县二级生态环境保卫专门队伍。全省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检、法三位一体的专职司法架构。

同时,基本建立符合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审判及相关制度。在全国率先开展环境保护三类案件审判合一集中专属管辖。清镇环保法庭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专家库,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有效解决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难的问题。

贵州省还建立完善了公益诉讼机制。率先建立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相关激励机制,以应对提起公益诉讼动力不足的问题。如原告一律不用预交受理费,败诉则免交受理费,公益诉讼鉴定、检测费等可申请公益资金垫支,以及探索推动出台给胜诉原告适当奖励等,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尽量减轻负担和压力,并给予适当奖励。

通过公益诉讼集中解决了一批对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典型案件,如: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原告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侵权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环保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判决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等等。

贵州省还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统一归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并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解决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执行和修复机制问题。

上述《方案》也明确,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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