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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明年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

2017-12-18 13:40:0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实际开展试点的有7个省份,包括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

贵州省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现场。摄影/章轲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此前对记者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

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等人此前专门就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问题进行过专题研究。王金南介绍,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中,作为基础性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保护法》尚未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也未针对具体生态环境要素本身的损害进行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传统的人身、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实质是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具有模糊性、公共性和综合性。

王金南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同时,也引发了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排污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得不到赔偿,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

王金南介绍,美国、欧盟已经开展了数十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和实施体系。这些实践的显著特征是,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人身财产损害的特殊性进行了专门立法,对人身财产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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