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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房屋买卖“猫腻”:面积缩水“双合同”提价(4)

2017-12-15 17:44:42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审理认为,卖方孟某对李某购买房屋的目的是知晓的,即为了李某孩子入学之用,但孟某在签订合同之初并未如实披露学位已被占用的事实,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对李某的购房选择及目的有重大影响,孟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维权不易

当心自我否定式营销

盈科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张茂荣认为,买房者屡屡上当受骗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开发商违法成本低。

开发商最常见的违法方式就是借不确定的名校、商业配套等宣传推广,并利用格式合同制定方优势,在购房合同中事先设定大量免责条款,对于相关宣传均定性为邀约邀请,并特别说明广告宣传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最终一切以政府审核为准,即采取自我否定式营销。“一方面信誓旦旦地宣传承诺,另一方面又在合同中自我否定承诺效力。”张茂荣说。

与此同时,由于处罚力度与开发商违法获利之间往往不具可比性,相关部门的监管难以对开发商形成威慑力。

再加上购房者都是零散个体,难以形成合力,导致维权成本高。佛山的林先生自从发现新房“被缩水”,到投诉至广东省消委会有答复,过去了半年有余。林先生表示像他一样的购房者还有几十个,但出于“忍气吞声罢了”的想法,大多没有坚持维权。同时林先生还提到,由于已支付购房款,已无购房资格、贷款资格另行购置其他房屋,且面临房价上涨,即便受骗也很难选择退房维权。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栋表示,购房者在购买前一定要实地察看,针对相关宣传单内容应该仔细询问销售人员,最好能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前往查看是否有留地规划,谨防开发商虚假承诺相关配套设施;留意宣传单张是否有相关文字表示“仅用作宣传参考”等字眼。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建议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遇到侵权情况时要积极主动维权。

倘若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霸王条款”,杨晓栋认为也并非没有回旋的余地。杨晓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购房者完全可以以此作为与房企谈判的依据,若签订后才发现问题,亦可以此作为维权依据。(记者 胡林果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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