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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方法”的法律解释站不住脚(3)

2017-12-14 09:23:4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美国替代国方法法律推理有漏洞

首先,从篇幅上看,美国的法律解释有避重就轻之嫌。美国在这份法律解释中提出的七项主张有六项都是在强调,使用替代国价格方法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T1994”)第6条第1款及其注解,以及《执行GATT1994第6条协定》即《反倾销协定》(下称“ADA”)赋予进口成员的权利。只有最后一项主张是直接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项第二句话以及(a)项第2目。美国此举的目的是将专家组的注意力更多集中于WTO成员使用替代国方法权利的正当性与绝对性。相比而言,美国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项第二句话所确立的替代国方法毕业条款的效力和内涵解释则用力不足。

其次,从法律渊源看,美国对于替代国方法使用权利绝对性的论证不足。美国在这份法律解释中用以证明使用替代国价格方法权利正当性的五项法律渊源中有三项都不是WTO法的主要渊源,包括与GATT1994第6条有关的历史文件,以及在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加入GATT时其他缔约方确认有权拒绝非市场价格或成本所构成的所谓“嗣后惯例”。从法理上讲,这几项依据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相比存在法律渊源位阶上的差异。这样的差异会影响到以此作为依据的法律解释力。对此,美国并未充分释明。

第三,从法律解释方法上看,美国的解释逻辑存在矛盾。在GATT1994第6条第1款及其注解,ADA第2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这几个核心法律条款的关系上,美国运用整体解释与目的解释,再三强调不应将议定书第15条与GATT1994第6条第1款及其注解,以及ADA割裂开来。根据美国的解释,GATT1994第6条第1款及其注解,以及ADA相当于上位法,是替代国方法的主要依据。

但是,针对议定书第15条(d)项中毕业条款,美国提出,这句话中的“终止”仅针对(a)项第2目中的“规则”。即,在美国看来,2016年12月11日之后,成员方最多只是不能依据第15条(a)项第2目以产品来源于非市场经济条件的中国为由使用替代国价格方法认定倾销。该毕业条款根本不影响成员根据第15条除(a)项第2目之外的其他部分以及GATT1994第6条第1款及其注解和ADA赋予进口成员使用替代国价格方法的权利。从法律解释方法来看,美国在将第15条与其他反倾销规则视为整体的前提下对于第15条中的毕业条款又采用了割裂的方法。这种“前整体,后割裂”的不一致不仅具有明显的功利性,且逻辑上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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