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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方法”的法律解释站不住脚

2017-12-14 09:23:4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美国近期在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的“欧盟-价格比较方法相关措施”案中作为第三方向该案专家组提交了一份书面的法律解释(LegalInterpretation)(下称“法律解释”)。这份40页的法律解释旨在明确进口成员对来自于中国产品进行倾销认定时采用替代国方法的正当性乃至绝对性。由于其关涉近几年争论不休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因而引发争议。尽管这份意见书对进口成员能够基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继续采用替代国方法认定倾销的权利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法律分析,但是其中的法律推理却难以站得住脚。

市场经济烟雾弹下的替代国方法

美国等WTO发达成员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否定,名义上是贴标签,实际上是借此明确自身作为进口方对来源于中国的产品在认定是否构成倾销时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市场经济地位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实质在于其对于倾销认定中价格可比性(PriceComparability)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来源于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并由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实质阻碍该进口国产业的建立,那么进口国就能够采取诸如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将出口国产品拒之门外,从而起到保护本国相同产品市场的作用。不论是WTO的反倾销协定,还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反倾销规则,都将反倾销规定为贸易救济的必要手段。

在进行反倾销时,最重要的前提是认定倾销的存在。倾销的认定则主要取决于涉案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相比于出口价格的易确定性,正常价值则需要进行计算或认定。一般而言,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能够通过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认定。但是,如果该出口国国内价格由国家确定,或者说并非市场价格,则进口国就有权利认定该价格并非可比价格(ComparablePrice),并采用其他第三国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构成倾销。这种使用替代国价格的方法使得美国很容易认定来源于中国的产品构成倾销从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因而,美国名义上是给中国贴标签,实质则是争取通过使用替代国价格方法而获得贸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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