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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登记“状况频出”,仍有月均760家申请备案(2)

2017-12-04 09:24:4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上述种种行为均违背了受托管理的基本要求,将基金资产置于严重的利益冲突风险之中,甚至为利益输送打开了方便之门。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完善管理人和基金的内部治理,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将利益冲突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中基协会长洪磊指出。

“对于基于信托关系的各类基金而言,利益关系主体是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和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首要利益就是受托资产的利益,次要利益主要表现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利益或具体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次要利益本身并不是错误的,但是当次要利益被置于主要利益之上时,就有可能侵害主要利益,构成违背信义义务的利益冲突。”洪磊表示。

将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中基协指出,行业自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完善基金财产的受托管理,约束基金管理人始终遵从投资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保证任何决策都与基金财产利益相一致,尽可能地使处于信息不利地位的投资者避免处于利益冲突的场景。

基于这一基本观点和立场,中基协致力于不断完善包括登记备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金服务等在内的自律规则,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正确认识行业本质,共同完善基金治理,保护投资者核心利益。

譬如,中基协在对涉嫌非法集资、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过代持成为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中出现代缴代付等违反法律法规原则要求的产品不予备案。

又如,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符合协会自律规则的产品,如进行直接借贷、民间借贷、P2P、众筹投资等,或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等的,中基协也不予备案。

第一财经也了解到,在实践中,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控制权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管理人内控薄弱、兼营一级和二级市场业务冲突大于互补的现实,协会要求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和其他私募业务分类经营且不得兼营,对其采取有差异的分类审核标准,既是为了避免在管理人层面出现重大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的本质,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

另外,近期中基协将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重点事项规范性标准,并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完善信息提示,增加一线业务人员配置,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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