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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登记“状况频出”,仍有月均760家申请备案

2017-12-04 09:24:4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矛盾和风险也不断浮现。尽管2017年以来,私募登记备案热情不减,平均每月新增机构登记申请760家,产品备案申请2520只,但申请与受理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

与此同时,大量申请机构存在各种认识误区或基础性治理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对私募基金的本质认识不清,业务模式不清晰,不知晓或无法执行基本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给行业埋下风险隐患。

违背受托管理原则

自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依法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以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令人瞩目。

统计显示,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总规模由2014年12末的1.49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11月末的10.83万亿元。从分布上看,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FOF的占比分别为12.4%、46.5%、4.5%和13.4%;其中,股权、创投类基金及其FOF合计占比58%,已经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的主流。

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工作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14年2月7日至12月22日初始探索期。这一时期属于登记备案的探索期;第二个时期是2014年12月22日至2016年2月5日全口径登记备案期。这一时期登记申请数量呈爆发式增长,行业良莠不齐、风险积聚;第三个时期是2016年2月5日至今底线审核和信用约束期。

尽管2017年以来,私募登记备案热情不减,平均每月新增机构登记申请760家,产品备案申请2520只,但申请与受理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

具体表现为,一些机构对管理人义务职责明显缺乏基本认识和准备,盲目提交申请;一些机构无视甚至故意混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本质区别,将登记备案炒作为持牌金融业务,通过“倒壳”、“卖壳”谋取投机收益,严重扰乱行业秩序;一些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的数量及资格资质不符合《基金法》的基本要求,不具备基本的内控制度,显然不具备履行受托义务的专业能力;一些机构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一些机构通过股东委派高管等方式直接独资或控股私募子公司,进而通过发行私募产品自融或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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