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一汽股份公开征集夏利股权意向受让方:要求能注入优质资产

2017-11-07 09:45:4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1月6日晚间,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汽夏利,000927)发布了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同意一汽股份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公司394,537,5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73%。

今年9月21日,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股份)正式宣布,将出让旗下上市公司一汽夏利的股份,并表示以公开征集的方式来遴选受让方,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一汽夏利控股股东将发生变更。

2017年半年报显示,一汽股份持有一汽夏利47.73%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此次若转让24.73%的股份,一汽股份对一汽夏利的持股将降至约23%。

根据公告,本次公开征集期为11月7日至11月20日,共10个工作日,意向受让方需要具备以下7条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清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及相关商业资源配套能力,能为一汽夏利实施转型升级、活化体制机制提出可行的经营发展计划,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一汽夏利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一汽夏利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格投资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三年以上,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备良好的现金支付能力,具有合法资金来源。

(2)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3.意向受让方应确保以经批准的价格,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一汽股份全部拟转让的一汽夏利股份。最终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股份转让价款的30%作为缔约保证金(含递交申请材料阶段已支付的投标意向保证金);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且在股份过户前,最终受让方应支付全部剩余股份转让款。

4.意向受让方已就本次受让股份履行了全部必要的决策及批准程序。如果触及要约条件,意向受让方需严格按照现行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执行,自行决定发起或提请豁免要约。一汽股份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义务。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