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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2)

2017-10-31 15:59:5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两权分离”后,由于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和实际的经营者高度统一,弊端并没有暴露出来。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农民大量转移,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不断分离,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日趋迫切。

为了更好地适应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不断分离的客观趋势,就有必要“两权变三权”,即第二次的权利分离,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第三方得到土地经营权后仅得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承包权仍然为原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抵押、担保、流转的客体仅是经营权,而非承包权。

面对客观出现的现实以及地方自发探索的实践,2014年9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在修法层面上,2015年,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被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而本次的草案也顺理成章吸纳了“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其中,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近年来农业人口大量转移进城,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不断增加,现代农业投入增加、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无论是对于广大承包农户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都需要有明确的政策预期。

比如,对于广大承包农户来说,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此外,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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