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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谴责融创董事长孙宏斌 涉两年前收购佳兆业事项(2)

2017-10-27 09:22:1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联合公告及终止公告未有提述补充协议,是不准确、不完整和误导。任何《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告均须符合《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以向股东及市场提供透明度,违反《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属于严重违规。补充协议对财务影响严重:股份买卖协议若在补充协议所载的情况下终止,该公司会损失15.5亿元及可能要支付赔偿。

上市委员会表示孙宏斌及汪孟德完全知悉有补充协议,他们不应损害该公司的诚信,而应知会董事会有关补充协议,好使该公司能够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此外,相关董事有责任确保投资者及公众人士知悉所有可能影响其对该公司所作评估的重要资讯及发展情况。孙宏斌在董事会不知情及未经其批准下签订补充协议,是不可接受的行为。各董事均须就其行动对该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责任,在采取任何或会影响该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动前,均须先行披露并寻求董事会批准。

上市委员会强调称,该公司是次违规,完全是因为相关董事的行为及不作为所致。这个案令人非常关注该公司的企业管治及相关董事是否有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上市委员会决定,要求孙宏斌及汪孟德各自须于即日起计90日内,完成由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以及2小时有关《上市规则》第二章披露要求(特别是第2.13条)的培训;及于完成该培训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全面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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