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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输精英内定规则,“中国力量”注入国际投资争端(3)

2017-09-20 09:03:4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ISDS的内涵并不难理解,即当某一成员国的投资人在另一成员国(地主国)的投资发生争议,投资人便可依据相关的国际协议起诉地主国。

梁国勇解释说,各国对于现有ISDS的不安正加大,过去的经验使很多地主国认识到,投资协定是有“牙齿”的,主权国家可能面临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司法挑战,仲裁结果则可能意味着巨额赔偿。

如何改革,各方分歧很大。2015年9月,欧盟委员会提出建立一个“投资法庭体系”取代ISDS,声称这一立场将适用于所有正在和将要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美国则认为,无论从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还是已经被废止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协定文本看,ISDS都是协定的支柱。

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对第一财经记者介绍,目前的《投资仲裁规则》结合了欧美两方的既有经验,也结合了中国经验。

单文华称,在华盛顿的机构中,调解和仲裁是平行分开的业务,由于费用高昂,一般很少有争端方会双管齐下。而中国过去几十年的经验是将调解纳入到仲裁的过程中,最后出来文书。这一经验也已经在世界多地被效仿,此次也纳入了《投资仲裁规则》之中。

“由于企业应对的是主权国家,仲裁费用都比较高,一般都在数百万美元上下。”他说。

当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位居全球第三位,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自然出现上升趋势。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开始成为被诉对象,虽然目前仅有的两起以一胜一中止告捷,但未来难保不会出现败诉。

商务部1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虽然各方努力下,今年对外投资已经趋于理性,但规模依然惊人。1~8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2个国家和地区的4789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687.2亿美元。

《投资仲裁规则》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58条,包括六部分内容,就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受理机构与职责划分、规则适用、开始仲裁的启动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审理方式、先期驳回、第三方资助、临时措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第三方提交书面意见、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与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附件包括《投资仲裁费用表》和《紧急仲裁员程序》,分别就仲裁案件收费方式及标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和受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单文华认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展开,未来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投资签合同的时候,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可以选择将仲裁地放在贸仲委这样的国内机构,而不必要像以前那样必须放在其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