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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乱象 环保部出台新规

2017-09-01 21:30: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低价中标,排斥民资企业,不履约、毁约,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履行提供服务的职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这些乱象有望得到整治。

9月1日,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以解决目前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过程中污染治理责任不明晰、操作不规范、政策不完善和对第三方治理缺乏有效支持等问题。

《实施意见》主要围绕加快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现环境质量改善,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制订。

第一财经记者从环境保护部了解到,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简称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发展迅速。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提出了总体要求。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有关专家向记者介绍,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处在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并以其较高的污染治理效率和较低的污染治理成本,为满足各地污染治理需求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在相关政策带动下,全国各地在脱硫脱硝、废水治理、工业固废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修复等领域出现了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多数地区聚焦水务、固废处理等城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环境修复领域。水务和垃圾焚烧等公用设施领域较早采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多采用BOT等模式。

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环境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以及环境绩效付费模式越来越受到青睐。在工业领域,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大气监测、固废处理以及单个企业第三方治理也发展较快。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上述专家对记者说,从行业态势看,当前,第三方治理企业热情较高,但由于一些地区政策法规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排污企业反应冷热不一,选择第三方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这位专家举例说,根据新《环保法》,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界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责任界定不清,易导致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相互勾结的现象。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转变和职能转变较慢,找不准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注重经济利益不注重环境公共服务,不能充分履行制定规则、监督规则执行、提供服务的职能。

而在第三方服务市场上也存在一定欠缺。这位专家介绍,实现环境第三方治理需要具有契约精神、市场经济的环境以及法治意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不履约、毁约现象屡见不鲜,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低价中标,民资企业参与难度大,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行业管理也不规范。”这位专家说,国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取消了第三方治理的准入门槛,而第三方治理企业目前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市场契约精神缺乏,易导致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和违法牟利等行为,影响到环境治理成效。此外,目前缺乏对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引导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公开,导致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

“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反映成本效益的合理收费机制。”这位专家介绍,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注重形式,忽视建立盈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收费保障机制、调价机制、按质论价等机制,依赖财政补贴等传统手段,忽视市场手段。另外,对于环境服务环境的细化、效果评估、责任界定等规则仍较为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环保部规划财务司上述负责人介绍,针对目前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过程中,污染治理责任不明晰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界定了污染治理责任,指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针对情况比较特殊的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实施意见》特别提出,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为解决目前第三方治理行业不规范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监管执法和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

为使第三方治理模式较好落地,《实施意见》提出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以及效益共享型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针对目前政策不完善,对第三方治理缺乏有效支持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有针对性地建立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并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处在初期快速发展阶段。摄影/章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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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