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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犯罪 监管需做好“守门人”

2017-08-30 16:10: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普及与科技运用,极大地便利了民众生活的同时,也让一些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事物,借机走向大众,高利贷就是一个例子。

听到高利贷,绝大多数人都觉得与自己无关,以前可能是这样,但这几年形势有所不同。比如前几年十分火热的P2P网贷,部分就是高利贷借助互联网平台,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息再放给借款人。P2P平台还往往跑路倒闭,投资者亏损严重。

到了这两年,“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等纷纷兴起,类似贷款均属于高利贷的变种,不少危害性远胜高利贷,令很多人有意无意间中招。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有期徒刑、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其中一起是这样的:未成年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直至杭某售卖房产。

之所以称为“套路贷”,指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受害人则有不少共同点,比如上海户籍、有一套或多套的住房、法律意识淡薄,且拥有小额贷款需求。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有其存在的土壤,当然历来都对其有所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化36%,那就不会出现校园贷借数千或者一两万元,几个月后滚到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造成借款人辍学、自杀等恶性事件,也不会有上海屡屡出现借十几万元、一两年之后就损失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的事情。

真正的问题在于,“套路贷”、校园贷的出借中介或机构,会通过一系列手段规避法律。比如常见的“砍头息”,借一百万元,先扣除三四十万元的利息,真正借款人拿到的只有五六十万元。更有甚者,伪造转账记录,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以及虚增借款金额等手法,为自己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此前不少“套路贷”去打官司,借款人还有打输的情况,即便胜诉,房产已变卖,要挽回损失也不那么容易。

因此,对于校园贷、“套路贷”之类的变种高利贷,不能以以往民间借贷的民事债务纠纷角度去看,而要从刑事案件角度看。通过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究竟借款者借了多少钱。而对于讨债过程中出现的恐吓、威胁甚至黑社会介入,或者变卖借款人房产等,都要以刑事犯罪的标准量刑。

因为校园贷、“套路贷”乃近几年兴起,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可能不甚完善。此时,需要一方面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要适当从严处罚,以儆效尤。

与此同时,对于借款者或者有借款需求的人,一方面要加强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令其远离非法民间借贷;另一方面,要让正规借贷渠道在风控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服务更多的人。

当今社会,瞬息万变,好的事物日渐向上,但不好的并没有消失,有的甚至经过包装后进入民众日常生活。这次,既需要监管层做好“守门人”,也需要民众提升防范意识,甄别不良事物,防止被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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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