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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犯罪 监管需做好“守门人”

2017-08-30 16:10: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普及与科技运用,极大地便利了民众生活的同时,也让一些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事物,借机走向大众,高利贷就是一个例子。

听到高利贷,绝大多数人都觉得与自己无关,以前可能是这样,但这几年形势有所不同。比如前几年十分火热的P2P网贷,部分就是高利贷借助互联网平台,以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息再放给借款人。P2P平台还往往跑路倒闭,投资者亏损严重。

到了这两年,“套路贷”、校园贷、美容贷、培训贷等纷纷兴起,类似贷款均属于高利贷的变种,不少危害性远胜高利贷,令很多人有意无意间中招。

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有期徒刑、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其中一起是这样的:未成年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直至杭某售卖房产。

之所以称为“套路贷”,指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受害人则有不少共同点,比如上海户籍、有一套或多套的住房、法律意识淡薄,且拥有小额贷款需求。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有其存在的土壤,当然历来都对其有所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化36%,那就不会出现校园贷借数千或者一两万元,几个月后滚到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造成借款人辍学、自杀等恶性事件,也不会有上海屡屡出现借十几万元、一两年之后就损失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