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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交易所一线监管必须坚定不移地搞(2)

2017-08-25 21:32:0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纵观交易所400多年的发展史,可以得出三个基本结论:一是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与生俱来。“乔纳森咖啡馆”作为伦敦交易所的雏形,“梧桐树协议”作为纽约交易所的发端,都有自律的尝试。交易所本身是为了有序组织交易而设立的,交易所的章程都有自律条款。德国1897年实施的《交易所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或者判例明确了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二是交易所不管组织形态如何变迁,始终扮演着监管的角色。上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交易所一度出现公司化浪潮,为解决营利和监管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对监管职能及履职方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即便如此,交易所始终承担着一定的监管职能。近年来,不少国家反思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通过不同方式强化了交易所的监管职能。三是交易所一线监管不仅成为国际共识,而且形成丰富的实践。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认为,交易所在监管方面可以做很多事,包括对会员的监管、对产品的监管、对交易的监管等。与会的各个交易所都有一线监管的特色做法,我和我的同事很想听听大家的真知灼见。

第二,从中国的实践看,交易所一线监管必须坚定不移地搞,还有改进的空间。

中国的资本市场很年轻,设立沪深交易所不到30年,发育还不成熟。同时,我们的市场很特殊,投资者超过1亿人,个人投资者交易额占比超过80%。在这样的市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最艰巨的任务。交易所设立之初,就在章程中明确了自律等监管职能。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交易所监管职能。1998年,交易所监管职能写入《证券法》,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得更加完善,明确了交易所规则制定权、实时监控权、异常交易账户限制交易权、纪律处分权等,为一线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坦率讲,过去我们的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发挥得很不够。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充分暴露了这一点。我们认识到,交易所绝不是单纯的交易平台,必须是强大的监管者。交易所要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广大投资者负责。尤其是所有的交易活动发生在交易所,所有的交易记录在交易所留痕,交易所抓监管责无旁贷。

2016年以来,沪深交易所探索建立了“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也就是交易所督促会员管好客户,要求会员事前了解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从一年多的情况看,交易所的工作重心实现了向一线监管的转移,事中监管力度明显加大,市场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生态发生积极变化。中国的资本市场账户是可以看穿的。我们将发挥这一优势,加快中央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跨境、跨交易所、跨账户异常交易的监测,使所有的违规交易都无处可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