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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回应五洋债违约 监管层严厉打击逃废债(3)

2017-08-20 19:32:01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投资人认为,五洋建设有欺诈发行之嫌,而承销商德邦证券在债券发行、存续过程中也涉嫌“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失职”等行为。

债券投行人士对记者介绍到,根据交易所要求,公募债发行过程中需要全面、准确地披露发行人失信被执行记录和未决诉讼等情况。对于募集说明书中是否存在失信记录未披露、未决诉讼导致的负债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德邦证券向第一财经记者回应称,已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制度规范的要求,开展了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追讨方案“难产”

在两只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的事实前,各方对债务追讨方案却无法达成一致。

德邦方面对记者表示,根据募集说明书和相关法律,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仅有两种:申请仲裁、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清算。开展财产保全等方面工作需要取得债权人授权。在仲裁的同时,受托管理人会对现有的资产线索进行司法保全;破产环节需要债券持有人去申请,德邦证券在浙江已经聘请了律所,将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德邦证券还对记者表示,在给受托管理人授权后,债券持有人仍然可以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如果债券持有人以自身名义采取行动与受托管理人在同一事项上意见不同,该部分债券持有人将代表其自身意见;进入司法程序后,受托管理人将在各关键节点出具临时受托报告,披露处置进展。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伟分析到,在债券募集说明书或者债券认购协议中载明,债券持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仲裁、参与破产重整等,有权决定是否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仲裁、参与破产重整等,有权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授权。另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可以考虑选择承销商以外的其他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除了是否要向德邦证券授权以外,债权人关于是否要对五洋发起破产程序也存在分歧。由于破产清算程序耗时长、费资多、成本高,“15五洋债”和“15五洋02”是无抵押的信用债,也并无担保方,因此,如果五洋建设破产清算,债权人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