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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AMC的春天来了?高门槛使债转股参与范围缩小(2)

2017-08-09 09:08:2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对于哪些银行可以作为出资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转股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应以债转股业务为主业,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

实施机构除了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还能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此外,包括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行金融债券等,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自有资金也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外界一直有观点质疑,银行设立债转股子公司,受让银行债权,是否存在“左手倒右手”的道德风险?此前也有业内人士质疑“名股实债”形式广泛存在于此轮市场化债转股中。在现有市场化债转股的交易结构中,银行实施机构与企业约定“收益率”,“未能上市,则通过设定条件由集团负责回购”,都能看到名股实债的影子。

就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机构向商业银行收购银行债权应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要求,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同时,不得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出具的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实施利益输送,不得协助银行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要求;也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四大AMC也可能参股

上述中金银行业分析师认为,随着银行系AMC入局,不良资产市场将比以往更加活跃。“以往虽然也有地方AMC,但价格还是被四大AMC所垄断。这一局面中长期将被打破。”

纵观目前不良资产管理市场,摆在四大AMC面前的已经是竞争者林立的“4+2+N+银行系”的多元化格局。其中,“4”是传统的四大AMC;“2”代表各省两家地方AMC;“N”则指各地未持牌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承接四大AMC和地方AMC处置效率较低的小规模不良资产组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