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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AMC的春天来了?高门槛使债转股参与范围缩小

2017-08-09 09:08:2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建行、农行等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AMC)先后落地之后,8月7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作出主出资人,对债转股实施机构持股比例不低于50%;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亿元的最低限额。

“高门槛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银行设立AMC的最大特点。从准入门槛看,只有大行、股份行和非常少数的城商行可以满足,已经将参与范围缩小。”中金某银行业分析师对第一财经表示。

不过,业内还是表示,银行系AMC的春天正在到来,加上此前地方AMC“二胎”化等,原有四大AMC独大格局有望被打破。

采取高门槛,规范债转股

随着这一轮市场化债转股拉开序幕,以国有大行为首纷纷成立的专司债转股的AMC子公司成为了市场新锐。五大行都表示要成立一家债转股实施机构。日前,建行AMC子公司建信投资获批,注册资本120亿元。随后,农行注册资本100亿元的资产管理公司农银投资亦获批。

从上述两家银行系AMC来看,注册资本都超过了100亿元。这也符合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特征:高门槛。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监会拟规定银行新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债转股实施机构应由一家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同时,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从准入门槛来看,除国有大行之外,也只有股份制银行和大型城商行才能承受发起债转股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100亿元实缴资本和并表管理,意味着资产规模在5000亿元以下的银行多数只能以参与发起的形式设立实施机构,而无法作为主发起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孙海波指出。

前述中金银行业分析师也对记者表示,“高门槛”体现了今年金融监管趋严以来监管层对于牌照的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