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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市场化处置:清算与重组双管齐下(2)

2017-08-03 23:34:3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第一财经记者王晓东摄)

目前从决策层到市场已有共识: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简单地依靠行政命令,而是更多依靠“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政府引导”要做好顶层设计、弥补市场失灵,“市场化运作”则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僵尸企业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因此,破产是市场出清的重要手段。

2013年开始,中国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逐年上升。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启动后的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以上三省受理的案件总数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2017年以来,截至7月31日,人民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

然而,《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以来,对加快破产审判影响最大的还是观念问题。很多企业对破产有一定误解,认为只要进入破产程序都将以清算告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撰文表示,在这种观念影响下,企业对破产没有积极性,认为反正是走向死亡,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情况,企业家就“跑路”,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勉强维系,到期还不了款依旧要“跑路”,并没想过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让企业重新活起来。

另一方面,债权人对破产也没有积极性。杜万华解释说,因为企业破产后债权清偿率很低,有些企业债权清偿率仅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有些甚至为零。相反,债权人为尽量实现自己的债权,通常会采取非常规手段到各地法院申请抢先执行,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在杜万华看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把人民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要进行“诊断”,分类评估、分别处置。

果断处理“僵尸企业”不等于“一刀切”地强制退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上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种渠道,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