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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六大关键词:不得禁止快递车辆上路,私拆包裹将被罚(2)

2017-07-26 09:03:0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意见稿明确,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2015年11月1日,国家邮政局规定实行“快递实名制”。2016年6月1日起,快递实名作为国家行业标准正式开始施行。2017年3月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关于加快全国邮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但在现实操作中,快递实名制的推进困难重重。

据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司长冯力虎7月11日介绍,国家邮政局将采取“总对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共享,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力争在2018年年底前实现实名收寄信息化全覆盖。

7月25日,百世快递在《告客户书》中表示,即日起,百世快递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实名收寄信息化进行升级。按照实名收寄方案要求,百世快递业务员/网点在您寄件的时候会开箱验视,并请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系统读取,恳请您的理解与配合。

网点管理快递企业停摆应提前10日向社会告知

由于加盟制快递公司对分公司和网点的掌控力有限,时不时就会曝出快递网点“瘫痪”导致快件滞留的消息。

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出现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时,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信息保护快递企业出售、泄露用户信息最高可罚款10万元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