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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夫妻档老鼠仓案告破:老江湖用近40台电脑下单(4)

2017-07-17 09:46:2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  参与评论()人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现行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已构成刑事犯罪。《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监管文件中亦明确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可见,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打击“老鼠仓”犯罪是下了决心的。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蕾、乔卫平犯罪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齐蕾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乔卫平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万余元。

警示:需多措并举防微杜渐

证监会办案人员指出,同资管部门相比,券商对自营部门的内控管理相对薄弱,无论是设备管理、还是监控留痕,当时都尚未制定明确的规范,这主要是因为自营部门管理的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考核只关注投资业绩,在合规教育及内控投入等方面不够重视。

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虽然查处“老鼠仓”的技术手段正在不断升级换代,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违法成本较低,致使现有监管处罚措施对“老鼠仓”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比较有限。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老鼠仓”已被正式写入刑法并参照内幕交易罪量刑,相比起美国等海外的成熟证券市场,纵观早些年被查处的“老鼠仓”案件,司法部门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

另外,虽然一部分“老鼠仓”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有些“老鼠仓”案件最后以“缓刑”收场而未做“实刑”判决,其中不乏一些涉案金额巨大、市场影响较恶劣的案件。“无利不起早”,相对较轻的惩罚手段导致一部分人宁愿铤而走险,以小博大。

此外,该人士强调,在防范“老鼠仓”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属机构应当承担第一线责任,应当建立一整套防范制度与措施,例如在投资、交易等办公区安装摄像头,对电话进行录音,交易信息记录,鼓励员工互相监督等。案件发生后,涉事机构不能以涉案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已离职”、属于“个人行为”等托词来回应公众,要帮助“老鼠仓”而遭受损失的广大投资者进行维权。

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仅有上述法律、监管文件的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老鼠仓”问题的整治还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多管齐下,发挥合力,共同优化相关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