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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围剿 券商资管首例夫妻档“老鼠仓”案告破(4)

2017-07-17 09:46:19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此外,该人士强调,在防范“老鼠仓”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属机构应当承担第一线责任,应当建立一整套防范制度与措施,例如在投资、交易等办公区安装摄像头,对电话进行录音,交易信息记录,鼓励员工互相监督等。案件发生后,涉事机构不能以涉案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已离职”、属于“个人行为”等托词来回应公众,要帮助“老鼠仓”而遭受损失的广大投资者进行维权。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现行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已构成刑事犯罪。《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监管文件中明确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可见,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打击“老鼠仓”犯罪是下了决心的。

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仅有上述法律、监管文件的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老鼠仓”问题的整治还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多管齐下,发挥合力,共同优化相关法律环境。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老鼠仓”规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七)》虽然明确了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据,但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中并未明确给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考虑到目前“两高”正在起草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建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尝试从成交额、获利(或避损)数额等方面来认定何为“情节严重”,同时建议明确“明示或者暗示”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等问题。此外,鉴于“老鼠仓”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近年来该类犯罪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建议适当提高“老鼠仓”犯罪的最高刑,并在量刑时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使犯罪分子望而却步。

其次,进一步完善“老鼠仓”行为的监管机制,随着违法手法快速流变,不断强化甄别“老鼠仓”犯罪的技术手段,发挥交易所一线数据筛查、监管部门稽查执法以及司法部门刑事追究的合力,并将该类监管合力和手段长期化、常态化。

再次,除完善法律法规和优化监管环境外,整治“老鼠仓”还需要金融机构自身加强内控建设和合规管理,防患于未然。完善公司内部制度体系,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就员工、特别是投研人员的执业行为、员工证券投资、移动通讯设备与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微信、QQ等网络信息交流工具的使用以及上网行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等内容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做到员工执业行为“有据可依”。此外,还应强化员工合规意识,组织各类合规培训,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和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方面的培训及合规考试,强化投研人员遵规守法的意识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原标题:券商资管首例夫妻档“老鼠仓”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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