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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信用债对外吸引力 央行批准外资评级机构“入境”(3)

2017-07-04 09:15:52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根据第7号公告,此次对境内和境外的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业务都做出了相应的资质要求和业务规范,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基础上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挥市场化评价机制在机构申请注册和执业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市场化评价结果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市场化评价结果不符合业务开展要求或评级质量未得到投资者认可的,可限制或暂停其相关评级业务。

杨勤宇表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成熟债券市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此背景下,加快推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和对内扩容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开放与发展。随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境外发行人和投资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内债券市场。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信用评级的产生和发展依托于债券市场,反过来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为债券提供定价参考等作用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通过适当引入境内外评级机构进入市场,有助于强化优胜劣汰,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

其次,推动评级行业的包容式发展。评级行业的有序开放有利于促进境内外评级方法和技术的碰撞,推动评级标准体系趋于一致,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比性和参考性。

最后,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机制。此次第7号公告明确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评级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引入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借助市场力量实现银行间债券评级市场评级机构的有序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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