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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险企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且由执行董事任负责人(3)

2017-06-30 15:23:54    中国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五、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统一交易协议的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参照重大关联交易办理。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报送,在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一并报送;

(二)统一交易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无明确期限或者期限超过三年的统一交易协议应当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重新签订;

(三)对于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资金运用行为,在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并报告。

六、基于已经报告的特定关联交易事项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出摊入保费等交易行为,不计入关联交易总额,也无需再次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保险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关联方最初的购买成本。保险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最初的购买成本。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关联方档案。

七、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业务行为,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申请、备案或报告材料后附关联交易报告一并提交,不得单独报送。

对于固定资产的买卖、借款、租赁等不需要批准或备案的关联交易,按照现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

向保监会指定机构(如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报送的业务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同时向保监会报送。

八、保监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质询函;

(二)责令修改交易结构;

(三)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

(四)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五)视情况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未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或者在关联交易内部审查环节未能勤勉尽职的有关责任人员,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谴责,记入履职记录;

(二)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有责任的,一并处理。

十、保险公司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由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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