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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央行没必要为小部分银行提供无偿救助(3)

2017-06-21 13:18:48    东方网  参与评论()人

第二,监管权责应该对等。金融监管的供求失衡,金融监管是公共产品,但是监管者并不是毫无成本。金融监管存在寻租,政府通过监管干预,私人部门就有租可寻,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监管体制要通过合理监管分工,严格问责惩戒等建立机制,将监管者的行为统一到金融监管整体目标上来看。从监管的分工上来看,如果分工出现权力与责任不匹配,就会导致监管者严重扭曲,往往权力滥用,有责无权的监管目标不实现。

目前,央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没有监管职责,存款保险制度如果没有监管职能,都沦落为付款项,因为中间存在着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的问题。从问责机制看,监管者由于并不完全承担监管失误导致危机和风险暴露的成本,导致监管不足,问责者要基于监管失误强化约束。2001年澳大利亚保险局倒闭,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被认为严重监管失误,并可能存在政治现金的利益输送,澳大利亚政府专门成立监管部门调查,合理监管者的薪酬水平也是权责一致的。监管有效性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者的主观能动性,尤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专业水平的对比,在监管机构薪酬水平和市场差距过大情况下,监管机构人才不断流失,专业性下降无法避免,同时无法针对金融体系的变化,实施适应性和前瞻性的监管。

第三,监管政策应公开透明。由于监管者容易受外部力量的影响,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监管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应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相匹配,对于独立性强、将消费者利益内化为自身目标的监管者可以赋予更多权力,对于独立性较弱的监管者,应当采取基于规则非相继性监管制度,增加监管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