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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市场怪象泛滥难以遏制 专家建议纳入法律严格监管(2)

2017-06-20 15:30:28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社交平台售假调查取证执法难

微信平台售假现象之所以泛滥,源于网络社交平台上,对微商几乎为零的准入门槛;不经审核、高频发布虚假广告的信息传递渠道;以及借助PS效果图,在朋友圈中售假行为的扩散性、欺骗性和隐蔽性。

结合上述“净网行动”和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李旼介绍,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对违法产品进行宣传,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它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熟人”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李旼坦言,“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

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网购食品增设了详细的监管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但这里的“有利于”仅仅只是实现了监管的第一步——有法可依,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恐怕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

他解释,首先,因为微信是社交工具,“朋友圈”的私密性对虚假宣传、假劣食品违法销售行为的调查、取证都带来高难度的挑战;其次,网络社交平台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跨地域扩散,实名登记也无法直接牵出整个售假系统,大大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

《电商法》应将微商纳入严格监管

当微商已经成为一个承载千万从业者、市场规模数千亿元的产业链条时,微信就已不再是单纯的聊天工具和社交平台。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交易量和市场份额巨大,但政府在监管上相对滞后,对微商的监管,也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指出,微信作为交易促成和发生的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