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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为险企开展信保业务设门槛: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2)

2017-06-20 09:19:17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此前众安保险CMO(首席营销官)吴逖在接受澎湃新闻等媒体采访时表示,信用保证保险所面对的信用风险敞口较大,同时这个领域对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讲,专业技术、数据积累都还比较陌生。本次出台的新政,将有助于保险公司端后续更健康的发展。

信保业务首提“四不得”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为四种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

二是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

三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从2016年“侨兴债”违约事件后,保监会对于信用保证保险的监管正在不断收紧。

4月,在保监会“防风险三十九条”中,监管就要求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同时要求机构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

5月,在保监会发布的“补短板”通知中,保监会进一步要求机构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防范风险跨系统、跨区域传递。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首次提出要将开办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部门要求的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与司法系统、民政系统、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信息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