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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全文对照,看“减持新规”如何升级(4)

2017-05-27 21:37:2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没变】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 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 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 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 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扩大交易所监管权力,提高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监管灵活性。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完善了处罚约束,对于违反规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查处。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泛化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依法予以查处。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泛化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泛化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大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 号) 同时废止。

【1号公告是发布两日之后实施,9号公告发布当日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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