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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全文对照,看“减持新规”如何升级

2017-05-27 21:37:2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下称“1号公告“),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行为进行约束。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实施一年多以来,市场上屡次出现过桥减持、精准减持等违规减持行为。

为了弥补漏洞,完善对“大小非”减持的监管,证监会5月27日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称“9号公告”),对1号公告全面升级。

新旧对照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 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 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适用本规定。

【补充了对IPO、定增股份减持的规定,且未限制必须要持股5%以上】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约束范围从“大股东”扩展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