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参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出口经营者应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的,由海关或商务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所称出口,是指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援助、租赁、承包工程、科技合作、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
十、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