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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部分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

2017-05-27 14:07:38    商务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7-5-25

【实施日期】2017-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耙吸式挖泥船

1.舱容大于或等于1500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具有艏吹功能及装置。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二)绞吸式挖泥船

1.绞刀功率大于或等于500千瓦;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千瓦;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三)斗式挖泥船

1.斗容大于或等于4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四)吸沙船

1.舱容大于或等于500立方米;

2.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千瓦。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五)自航自卸式泥驳

1.舱容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

2.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装置。

参考税号为89019041。

二、从事上述挖泥船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上述挖泥船。有关登记条件、材料、程序等事项参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登记后的出口经营者在从事上述挖泥船出口时,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挖泥船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商务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挖泥船的出口,商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五、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