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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多家公司改章程防野蛮人 投服中心直指六类条款越界无效(3)

2017-05-25 09:00:13    上海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投服中心指出,我国的《证券法》及《公司法》均未明确限制收购行为,“反收购”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全体股东负责,不应仅受控股股东的支配,公司章程不应赋予控股股东特别权利、不得违反“同股同权”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投服中心称,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可能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前述反收购条款之所以不当,是因为相关条款的设置是出于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整个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存在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的可能。

投服中心认为,市场化收购有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受到法律保护及监管机构的鼓励。上市公司为防止“野蛮人”入侵,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会使现有法律形同虚设,破坏公司治理,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从而影响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投服中心呼吁,上市公司应该对公司章程自行核查,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章程规定尽快进行整改及修订。对于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投服中心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将提起法律诉讼。

(原标题:600多家公司改章程防“野蛮人” 投服中心直指六类条款越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