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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慧:“共享单车”迎来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2)

2017-05-23 11:07:3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可以看到,规章要求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设有停放标志”的区域,但只有将自行车停放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才可能被予以处罚,因此,可能出现一个“没有停车标志”但又不属于“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随意停放的可能。

而这也恰是当前共享单车乱停放的症结所在,除去少量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不当停放外,更多的可能是,在一些公共区域或道路两侧随意停放。

简单说,乱停放的问题出现,应该是停车区域设置不足、单车企业维护不力和用户随意停放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规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要点二:明确共享单车运营中的监管职责分工

共享单车的发展,既涉及到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也涉及到用车人正当使用,还涉及到单车平台的合法经营。既包含线上服务问题,也涉及线下管理问题。

此前,有些地方对“共享单车”的投放限制较多,有些地方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较为宽松,当然,还有的问题是,出现乱停放等问题时,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出现职责交叉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公安、网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