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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暴击个人信息贩子:从严量刑 最高判7年

2017-05-16 12:08:3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随着“两高”日前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个人信息贩子们想要在量刑中“轻松脱身”将变得非常困难。

“没有司法解释的时候,法院在操作中,对于构罪标准例如买卖个人信息多少条等问题并不明确,更不明确的是何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判处三年以上的情况。”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波于近日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称。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界定范围和定罪标准给出了新的标准。

第一财经记者从无讼网近几年公开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例中发现,司法解释公布前很多判决中认定的“情节严重”,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下,都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此前很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现在都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同时,对于罚金的数额上,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3月30日判处的案例为例,被告卢某多次通过微信及QQ聊天等方式在网络上寻找、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存入本人使用的QQ邮箱后将其出售牟利。公安机关在卢某QQ邮箱内提取到的其接收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邮件693封,涉及公民个人信息121379条。卢某共获非法所得40余万元,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然而,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中列举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区分不同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分别以50条、500条和5000条为标准认定“情节严重”。具体而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司法解释第5条还列举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比如,前述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10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量刑档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