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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中国品牌日”来袭,政府该如何作为?(3)

2017-05-10 10:35:2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作为开放较早,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浙江涌现出许多有较大影响的区域性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政府在产业园区规划、与上级政府的沟通协调、鼓励企业创新、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等诸多方面,均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一点也得到了众多中小企业企业的首肯。

在政府内部,包括在学术界,对品牌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个人是中国较早关注品牌的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研究品牌。那时接触的文献,大多是法律方面的,因此很自然是从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研究品牌。回首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发表的一批成果,甚至都没有使用品牌的概念,而是用商标代替品牌。当时从直觉层面,认为品牌和商标都是一种识别符号或标记,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没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大量接触品牌文献,和访问企业和消费者后,逐渐意识到用商标代替品牌是不妥当的,而且会造成很多严重的后果。我现在的认识是,品牌更多是从消费者、从市场的角度考察某个特定的标示及背后的产品、服务甚至企业,而商标则主要从法律角度,从如何保证该标示能起到区分、识别功能的角度来考察。商标就像一个人的名字和法定签名,而品牌更多地指该名字背后的“个体”,包括其形象、个性、为人、道德品质,人们对其内在和外在的情感、评价,等等。如果不厘清商标和品牌的本质区别,而是将这两个概念互用,理论上会把品牌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单化,不利于发现品牌背后的各种影响力量和作用机制,实践上则可能造成各种机构职责不清,甚至造成核心功能错位。

四、政府作用的边界

各级政府在促进品牌发展方面,应当也可以发挥作用,但其作用是有边界和有条件的。

首先,需要厘清角色。政府既是市场监管者,又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还是国有资产的守护者。上述不同角色所产生的职能,具有不同的法定依据和责任主体。比如作为监管者,公正执法,有效保护商标权利人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应被置于最优先的位置,即使可以利用监管信息来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也应警惕两种职能的分野和界限,避免一种职能的强化而对另一种职能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

其次,理顺思路。政府在规划和促进品牌发展过程中,应遵循“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同时,避免“计划思维”,注重利用市场机制,利用政府对环境的作用间接影响企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