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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债”试点规则征言 创投机构迎募资新渠道(2)

2017-05-04 06:05:33    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评论()人

据清科统计数据,2012年境外股权投资行业资金主要来自于大学及其基金会(22.0%)、捐赠基金(18.0%)、FOFs(12.0%)、企业年金(12.0%)、家庭办公室(7.0%)、资产管理公司(6.0%)、公共养老基金(5.0%)、投资公司(5.0%)和保险机构(4.0%)等。资金参与方式除了股权外,也有优先劣后级别的债券加股权设计。

一位创投机构投资经理表示,“双创”公司债对创新创业公司和创投公司是利好,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于创投公司,是多了一条融资渠道,但是对于投资水平不高的创投,通过债权融资,若投资不慎也会带来金融风险。

需要配套风险管理工具

本次针对发行公司债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显示,创新创业公司债受理及审核将设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对此,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进一步指出,将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提高创新创业公司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人。下一步,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独立经济学家徐阳指出,“双创债”丰富了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应该是有市场需求的。这好比发行股票的创业板,都是把钱投给创投公司,帮助其成长。但公司债肯定比国债风险大,从投资的角度而言,会否成为高风险、高收益的垃圾债,暂时不好判断。

征求意见稿要求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投资双创公司债,并研究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

吴圣金分析称,保险资金具有数量庞大、投资周期长等特性,与创业投资一般5~7年的投资周期以及相对较低流动性的特点相吻合,是仅次于养老基金的最适合参与创业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从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来看,创业投资项目具有较为丰厚的回报率,保险公司将会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成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将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实践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创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与投资机构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上述相关负责人指出,通过私募可转债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

意见稿还指出,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原标题:“双创债”试点规则征言 创投机构迎募资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