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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债”试点规则征言 创投机构迎募资新渠道

2017-05-04 06:05:33    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评论()人

“双创”公司债——创投公司即将新增一条政策优惠融资渠道。在近一年的全国范围内座谈推广后,证监会将试点创投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近日,证监会就《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创新创业公司债适用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

据相关文件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为符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但募集资金必须专司于投资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同时,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制框架下,完善创新创业公司债政策供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员吴圣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供给侧改革将解除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创投行业的非必要性制度限制和束缚,金融机构为了适应新经济下的金融投资环境和增创收益增长新动能,也会积极增加对创业投资的市场化配置,给创投行业带来丰沛的资金。

创投机构发债并非常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若不符合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条件,也可以按照普通公司债进行发行,但是不享受专项通道、设置转股条款、承销商激励等政策。

创投机构发行公司债已有尝试,但并不多见。比如2015年底,无锡创业投资集团获江苏省发改委批准,发行不超过4亿元公司债券,所筹资用于收购多只基金,债券期限为7年。该债券通过券商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并分别在中央结算,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此次募资对象包括A股普通投资者。

此外,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有关创投企业发行企业债的政策通知,指出加快审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债申请。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在此项政策支持下,同年7月,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非公开定向债,为国内创投机构首次发行私募债券。

对于创投机构发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多位创投机构内部人士,均表示对这方面比较陌生,并表示业内机构通过发债募资并不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