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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方案:政府任命的领导人员不得持股(2)

2017-05-03 09:48:1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一是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二是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形成的企业。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一)对于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开展试点的企业和国有企业与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

2.引入非公有资本股东后,试点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不低于10%,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引入非公有资本股东和员工持股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三、企业员工入股

(一)员工范围。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新设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持股的员工应及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