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资委5月2日发布《关于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意见中对员工持股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根据《实施意见》,天津市国资委将通过比选确定5-10户试点企业,优先选择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入员工持股。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主要适用于三种类型的企业,包括: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相应提出了具体应满足的条件。
同时根据《实施意见》要求,试点企业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同时优先选择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入员工持股。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天津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区委、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均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附全文:
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部署,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