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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落地中的四大税源分配问题(2)

2017-05-01 21:01:0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但是,税收并非由某些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税收是以法的形式去约束征纳双方之间的行为,因此,具体能否在项目所在地全口径税款落地,并非由地方政府决定,而应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根据我国税法,PPP项目中,项目公司(SPV)是在项目当地注册的法人,其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应在项目当地缴纳。但是作为施工总承包的中选资本,其为建筑业,机构所在地往往不在项目当地,而是通过在项目当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部来实际施工的。则项目部不应在项目当地缴纳与施工有关的所有税收。因为根据我国税法,建筑业的增值税应在项目当地预征3%或2%,在机构所在地汇总纳税。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由于项目部不具有法人实体,所以其企业所得税应回到机构所在地缴纳。因此,对于中选资本而言,其建安服务所形成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不可能在项目当地全口径税款落地。

据有些项目反映,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实现全口径税款落地,甚至将不具有建筑资质及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部或分公司视同法人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我国对于建筑资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具有资质的主体会受限进行招投标。

PPP项目预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PPP项目由于有个人的跨地区提供劳务,因此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分配也产生了问题。有些地方规定,凡是PPP项目需要在当地按照收入总额预征1%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地方的财政收入。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的52号文,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