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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放仍存隐患 选择存放银行须公开透明(3)

2017-04-13 09:17:12    中国经济网(北京)  参与评论()人

为进一步防范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过程中的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指导意见》规定,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定期存款要规范安全

“《指导意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做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为规范操作管理、保障资金存放安全,《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明确规定:严格限定操作方式,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严格限定操作资金范围,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做定期存款;严格限定报批程序。

同时,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做定期存款,防范资金集中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并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

《指导意见》要求,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做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