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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防风险整治只是开始(2)

2017-04-11 21:21:5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这三种套利行为此前在业内可以说颇为普遍,以国内日渐庞大的资管业务规模为例,2016年6月底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和保险资管汇总规模在88万亿元左右,但剔除产品相互嵌套的重复计算因素,实际业务规模在60万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互相嵌套产品规模近30万亿元,占比约30%。这种现象曾引发监管层关注,一行三会此前共同参与制定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微观业务影响较大的包括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双十限制”等,并进一步明确要减少通道业务,旨在通过统一监管标准,防范套利行为。

因此,银监会此番印发风险防控工作意见和开展“三套利”专项治理,乃监管层针对当前市场乱象的顺时之举。然而长远来看,防控和整治并非治本之策,更重要的是监管方式的更新,以及法治环境的构建。

首先是要从微观、分业监管逐步转向宏观、统一监管,近年国内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交易日趋频繁,产品、业务彼此竞争、相互渗透,形成了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同时也放大了金融风险的传递能力。虽然,依据目前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分业监管仍具有现实意义,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乃至混业经营的趋势之下,统一规划宏观监管可以说是成熟市场的标配,国内金融业也不应回避。

另一个重点是构建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的法治环境。完善金融立法,使监管有法可依,随着市场准入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一些领域出现了法治空白,有必要及时完善立法,加强对金融行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规范。同时,现行法律法规需及时修订,以适应市场发展。

此外还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总之,金融监管必须走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老路,而单纯依靠防控和整治,难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