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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4)

2017-04-10 11:20:39    发改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不再保留现有的电力电量或分电比例,发电计划放开比例为受电地区放开比例的一半。

六、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各地按照中发[2015]9号文及配套文件精神制定优先发电计划,以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调峰机组等保障性电源发电需要。省(区、市)内消纳的规划内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机组在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内的电量,水电兼顾资源等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要求的优先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期以热定电的发电量,以及调峰调频电量,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办法,确定为优先发电计划,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优先发电计划可以执行政府定价,也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根据电源特性和供需形势等因素确定比例。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政策确实存在困难的地区,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小时数逐年增加,直至达到国家制定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标准。跨省跨区送受电的优先发电计划在受电地区优先消纳。

七、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属于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计划,如不能实现签约,指标可市场化转让给其他优先发电机组。优先发电计划指标市场化转让可在本地进行,也可以跨省跨区开展。如指标无法转让,则由电网企业参考本地区同类型机组平均购电价格购买,产生的结算盈余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对规划以外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按规定不允许并网运行。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是否符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核查。核查确定为违规机组,还要纳入电力行业信用监管黑名单。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