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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因未完成换届改选而继续履职不违法(2)

2017-03-30 20:41:4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根据前文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届满后暂未换届,原董事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述条款,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下,董事会决议即合法有效;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并不因任期届满的原董事继续履职而受到不利影响。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并不罕见。

经笔者于公开渠道查询得知,沪深两市中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曾发布了延期换届的公告,董事延期换届在上市公司中并不罕见。2017年3月21日,华塑控股(000509)发布公告称,“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有利于相关工作安排,保持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亦相应顺延……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东方市场(000301)、燕京啤酒(000729)、柳工(000528)、鄂武商A(000501)、南天信息(000948)、金宇车城(000803)等分别在2017年和2016年发布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延期换届,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的产生与改选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往往涉及候选人任职意向沟通、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正式提名程序、股东大会通知程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等多个环节,因此,上市公司董事会发生延期换届并不罕见。

在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情形下,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定了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公司因董事不能履职导致董事会而难以形成相关决策,陷入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的困境。因此,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下,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由该等延期履职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也并不因此存在效力瑕疵。

(作者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