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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因未完成换届改选而继续履职不违法

2017-03-30 20:41:4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根据万科A(SZ.000002)于2014年3月7日披露的《第十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4年3月29日披露《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万科A于2014年3月28日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11名董事候选人被选举为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成员,该届董事会任期至2017年3月27日。

截至本文撰写之日,万科A该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但新一届董事会改选工作尚未开展,万科A面临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情况。鉴于万科A的行业与市场地位,该等情形引发多方关注与讨论。

据笔者观察,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情形并不罕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情形下,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本文仅为笔者基于公开信息与现行法律法规就该等情形发表的个人观点,供与读者沟通探讨;如有背景事实疏漏或者法规理解偏差,欢迎读者反馈。

一、董事会改选未完成前原董事应当继续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述条款,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董事会决议并不因继续履职的原董事任期届满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