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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需更重视保险金信托

2017-03-22 22:02:2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的背后,反映的是国内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和中产阶层的蓬勃壮大,反映的是居民日益个性化的财富管理需求,值得从业者和监管者深入思考并积极应对、引领。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投保人将其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即未来产生的保险理赔金或年金、保险分红等)设立信托;一旦发生保险理赔或分红,信托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资金的处分和分配意志,管理、处置上述保险资金,实现对投保人(亦即信托委托人)意志的延续和履行;按保险资金与投保人生存状况的关系,保险金信托分为身故金信托和生存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实质上是家族信托业务的一个分支,是单一、他益信托,产品设计的原理和依据也是《信托法》的“破产隔离”制度,主旨是为了财富的保护和有效、有序传承;保险金信托和资金类家族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财产的形式不同,一个是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一个是现金。

保险和信托都是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保险产品基于大数定律,任何一款保险产品的设计都要求尽可能标准化,否则易造成偏差;而信托则可以通过一对一的信托合同来约定,能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同时《信托法》赋予信托“破产隔离”的法定效力,使得保险资金免受婚姻风险、债务风险、投保人死亡风险等等的冲击,使得投保人(信托委托人)财富有可能经历时空得以传承。

保险与信托的结合,使得保险产品的财富传承和保护功能更为周密和个性化,满足了市场需求,有力促进了保单销售;而由于保险的杠杆作用(人寿保单保额往往几倍于保费总额),使得该类业务委托人的资金门槛更低,更为普惠,另一方面也构筑了信托资管业务的潜在资金来源。

有些信托公司认为保险金信托不赚钱,重视不够。笔者借此想就保险金信托业务对行业和社会的积极作用稍加展开:首先,保险金信托是一种具有高附加值特征的服务信托,是信托的本源业务,其核心是实现委托人在保险理赔(或分红)后对受益人如何获取财产的管理意志的延续,从而在有序传承、子女教育、赡养父辈、子女立业、养老保障等方面不受干扰地体现投保人(委托人)的意志,受托人除了提供基础性服务外,还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收取额外的服务费。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不承担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提升服务质量、水准和便捷性是核心竞争力所在。

其次,保险金信托业务可以衍生出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无论是身故金信托还是生存金信托,对信托公司而言,最为看重的是保险资金的归集和投资管理;只是相较于一般的家族信托业务,保险金信托的资金归集时间偏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业务的逐年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汇聚的资金如涓涓细流奔腾入海,可在十年之内汇集成不可小觑的资管资金池。源于信托本源业务而汇聚的资金池,与信托公司黏着性高,有助于形成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及投资能力。

第三,借助于保险的杠杆作用,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相比更为平民化,更容易被市场接受。市场上的家族信托业务一般资金门槛较高,动辄千万元以上,定位在超高净值客户,受众有限;而保险金信托的客户只需年缴二三十万元保费即可达到标准,门槛相对较低,受众更广,有利于扩大信托的客户基础。

第四,钱多也是麻烦事,保险金信托和其他家族信托业务一样,具有财富保护和有序传承功能,使得父辈的资金得以纳入专业机构的有序统一管理,避免大额资金被挪用或被幼辈挥霍,减少家庭纠纷,增进社会稳定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