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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抢滩”保险金信托背后:这个市场不好做(2)

2017-03-22 22:02:1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作为法律与金融的结合,信托方案的设计无疑是保险金信托中的一大难点。“定制化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有好几位,每个人分配的起始时间、金额、频率和受益条件等都不一样,需要很好的框架设计和后续运营管理能力。同时,条款中还要有防挥霍的设计,甚至考虑到法律政策风险,将今后信托方案如何基于法规变化而改动等条款都设计进去。”一名负责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

包虹剑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在了解了保险金信托之后,屡次进行加保或者加投其他险种,或者将自己的股权、不动产等也纳入到信托账户中。当然,也有人没搞清楚保险金信托和偏向理财的一般信托产品之间的区别,还在纠结于产品收益率,最后打了“退堂鼓”。

“我还没有要去做保险金信托的意向,因为对这个还不是很了解。”一名身家颇丰的高净值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

事实上,对高净值人群的“市场培育”工作,是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业务从业人员所要面临的一大挑战。

业内人士表示,高净值人群往往在进行选择时更加谨慎,保险金信托的期限短则数十年,长则数百年甚至世代传承,在选择是否设立保险金信托以及衡量各个保险金信托产品时,高净值人群对于保险金信托的性质、所涉法律税务问题、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能否充分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以及如何在长周期内提供令客户满意的服务、自身资产情况的保密问题等都会进行慎重的考虑。

此外,人才缺口也是整个保险金信托业务需要面临的挑战。

包虹剑表示,由于保险金信托在中国尚属于“新生事物”,因此不管在保险公司还是信托公司,熟悉整个操作流程的员工并不多。再加上保险金信托的整个流程十分繁琐,客户准备资料的时间较长,即使资料齐全后办理保险金信托手续的时间往往也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我们去年‘开门红’时有200多个合资格客户,这些客户让我们整整忙碌了一年。”

同时,由于保险金信托的特殊模式使得在保险理赔发生之前保费通常留在保险公司而进入不了信托公司,使得部分信托公司人员对此项业务积极性不高。

制度规则仍待完善

“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只有少数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相比之下,境外保险金信托发展较快、较成熟,信托、保险机构均可开展此类业务,以寿险为主要保险品种。目前主流模式以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康朝锋表示。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李宪明表示,保险金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和德国,于20世纪初传入美国。日本保险金信托发展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的日本受金融危机及自然灾害的影响,民众对资本市场并不看好,而更热衷于投资保险业,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

我国台湾保险金信托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财富传承及规避遗产税的缴纳,根据《台湾地区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约定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于指定受益人,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据了解,目前台湾保险金信托已覆盖至寿险、健康险、年金等众多险种。

华融信托研究院袁吉伟撰文表示,上述三个国家或地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保险金信托主要用于避税,而日本、中国台湾则更多用于财富传承以及养老;业务操作模式也存在差异,日本保险金信托设立时需要在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理赔金收款人,美国有更为严苛的要求,而中国台湾则是以保险合同批注保险理赔金划入信托专户的形式明确保险理赔金的支付方向。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空间巨大,但仍面临不少挑战。除了前文提到的之外,相对于国外已较为完善的相关制度规则,我国目前还缺乏与保险金信托配套的法规及细则,一些保险金信托的操作流程上还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带,诸如保险金信托的涉税问题等,使其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康朝锋也表示:“未来希望在险种、出资方式上可以像境外一样更灵活。”目前,国内保险金信托仅是以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权等作为信托财产。如果需要实现更完备的家族财富传承,就必须将不动产、股权装入信托,但目前国内信托登记制度、税收制度不完善,股权或不动产转移仍面临较为沉重的税费成本,严重制约业务的发展。

例如,设立家族信托后,信托财产要从委托人名下转入家族信托,在现有的税法体系下,如此操作股权和不动产均可能会被视为一次交易,而在之后分配时,如从家族信托转入受益人名下,又将被视作第二次交易,会造成额外的税务负担。所以尽管法律没有限制股权、不动产划入家族信托,但由于税收上的考虑,目前鲜有委托人选择将股权、不动产等纳入家族信托,因此现在国内的家族信托绝大多数仍是现金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