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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交易自由是对产权保护的削弱(2)

2017-03-13 20:41:0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其实,从经济学的道理上来讲,这个问题的逻辑很简单:在一个市场上,消费者的权利和福利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保护,这根本上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合同关系双方的消费者和厂商之间是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竞争只存在于厂商与厂商之间,以及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立法者想当然地认为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干预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限制两者之间的交易自由,可以提高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是没有任何现实依据的。

类似的法规还比如要求电商提供7天内无理由退货承诺。表面上看这是网购消费者的福音,但在供求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是不可能免费享受这一退货承诺的,也就是说法律强迫了所有消费者都去消费这一额外服务,因为附带此项承诺的商品一定比不附带此项承诺的商品价格要高。

所以说到底,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同所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只能来自于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当供给者的数量越来越多,厂商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时,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程度自然就会提高;反过来,当这个市场上供给者数量极少(通常是因为准入管制而导致的),竞争极其不充分的情况下,条文写得再好的法律也保护不了消费者。

法律想要通过限制自由交易来保护所谓弱势群体,这其实是害了弱势群体,因为法律的限制越多,弱势群体获得交易的机会就越少,而交易越少,则可能获得的财富就越少。明朝大清官海瑞总结自己的司法经验是“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用现在的话简单总结,就是照顾社会弱势群体。说实话,当官当到这个份上,基本上就是一个糊涂官了。法官在裁判纠纷时如果只是看哪一方是弱势群体就做出有利于其的判决,似乎在个案上通过财富再分配实现了矫正,但其社会后果其实是相当恶劣的:往后对越是弱势的社会成员,其他人越是不愿同其发生交易关系,因为这种交易关系的潜在风险大,这样到头来受伤最深的,还是这些失去交易机会的社会弱势群体。

不要以为海瑞的司法政策只存在于古书中,现实的公共政策制定者们其实天天在重复做着类似事情,例如在医疗诉讼中设置对医院和医生极端不利的举证责任规则,又比如不断提高劳工保护的法律标准。

看起来这些公共政策保护了患者和劳动者这些所谓社会弱势群体,但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在治疗过程中医生不愿采用那些最有利于患者但存在风险的治疗方案,而倾向于保守治疗,为的是降低诉讼风险;同样的道理,企业也不愿更多雇用员工以扩大生产规模,为的是避免承担过高的劳工保护义务。

这样的结果难道是患者们和劳动者们希望看到的吗?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司法解释中要求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常常是断供的房贷借款人)的唯一住房予以强制执行,这一“司法为民”政策因为遭到了商业银行的普遍抵制而被司法当局所放弃,而这样的司法政策要是真的得到了执行,那受害的不是商业银行,相反却是普通购房人,因为他们将面临商业银行更加严苛的贷款审核条件和更加高的贷款利息水平。

很多人常常会理直气壮地质疑,法律难道对于穷人的打狗棒和富人的宝马车给予同等程度的保护?所以这些人会看法律规则中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非常不顺眼,总期待更加“先进”的法律制度去限制交易自由,要求国家去干预这个干预那个。这也许是出于保护弱者的好心,但笔者在这里要说的是:这种好心往往是没有好结果的,限制交易自由导致产权保护被削弱,很多情况下这不但损害了产权人的利益,也让社会弱势群体的境遇变得更加糟糕,简单说就是:损人不利己。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科斯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